管委會的權力只有三個來源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、社區規約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以下簡稱區權會)決議。三者沒寫到的事,管委會原則上不能做;三者互相牴觸時,以法律最優先、規約次之、決議最後。

管委會權限到哪裡?三個權力來源一次看懂

管委會權限到哪裡

管委會是「執行單位」,不是「決策單位」。真正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區權會,管委會負責把決議落實下去。

三個權力來源的順序是固定的:

  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:法律明定的職務與義務,規約不能排除。
  • 社區規約:由區權會通過,用來補充法律沒規定的細節,例如管理費金額、寵物規範、違約金。
  • 區權會決議:針對個案作成,例如通過外牆拉皮預算、選任管理服務公司。
管委會自己開的委員會會議,位階最低。條例第37條明定,管委會會議決議的內容,不得違反本條例、規約或區權會決議,這是判斷管委會是不是越權最實用的一句話。

管委會可以做的事有哪些?

條例第36條列了13款職務,範圍集中在「共用部分」與「共同事務」。

實務上最常用到的有:

  • 執行區權會決議事項。
  • 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、維護、修繕與一般改良。
  • 公共基金與其他經費的收支、保管及運用。
  • 住戶違規情事的制止,以及相關資料的提供。
  • 管理服務人(保全、清潔、機電廠商)的委任、僱傭與監督。
  • 公共安全檢查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與改善。
  • 會計報告、結算報告的提出與公告。

換句話說,管委會管的是「大家共用的部分」。走廊堆雜物、頂樓漏水、電梯保養、地下室停車動線,都在管轄範圍內。

如果你的社區還沒成立管委會,可以先看管委會成立條件與流程

管委會可以罰錢嗎?

管委會不能開「罰鍰」,但可以依規約請求「違約金」。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,搞混就會吵不完。
 

  • 罰鍰:行政罰,屬公權力,只有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能開。管委會開的「罰單」不具行政處分效力。
  • 違約金:私法上的約定,來源是規約。住戶取得區分所有權或入住,即受規約拘束,因此規約約定的違約金原則上有效。
 

所以正確流程是:管委會先制止、要求改善;不聽從時,一方面依規約請求違約金,另一方面報請主管機關處理。真正能開罰的是政府。

管委會可以花多少錢?金額權限其實寫在你家規約裡

 

管委會可以花多少錢
很多人以為法律有規定一個金額上限,其實沒有。條例沒訂統一數字,門檻是各社區自己在規約裡寫的。所以要回答「管委會金額權限多少」,第一件事是把你家規約翻出來

一般社區會分成三級:

  • 日常支出:水電費、清潔費、保全費、電梯保養這些每個月都要付的,照預算執行,管委會可以自己核銷
  • 中額支出:常見設在單筆 5 萬到 20 萬之間,要經過管委會會議決議並公告
  • 大額支出:超過規約門檻(常見是 10 萬、20 萬,或年度預算的一定比例),必須開區權會表決通過才能動

大工程一定要開區權會嗎

只要超過規約門檻,或動到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改良,就要開。

區權會出席人數

依條例第 31 條,區權會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,原則上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、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再由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、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算通過。

人數湊不齊怎麼辦?條例第 32 條有補救方式: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;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,應有區權人3人並1/5以上及其區權比例合計1/5以上出席,以出席人數及其區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,會後送達並公告;住戶收到後七天內可以書面反對,如果反對的人數跟比例都超過全體的一半,這個決議就視為不同意,要重開。

社區主委權力有多大?

主委是「對外的代表人」,不是「說了算的人」。他簽名有效力沒錯,但簽的內容必須來自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。

 
  • 不能自己決定:採購、簽約、提告、換廠商,都要有合議紀錄。
  • 不能自己動錢:動用公共基金要符合規約門檻跟核銷流程,通常還要財務委員或監委會簽。
  • 不能不交接:依條例第 20 條,任期屆滿或改組時要把財務、印鑑、文件移交;無正當理由不交,可依49條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大樓管委會不該做的三件事

大樓管委會不該做的三件事

1.斷你家水電、鎖你的門禁

供水、供電契約是你跟自來水公司、台電簽的,管委會根本不是契約當事人。內政部函釋跟多數法院見解都認為,管委會不能因為你欠管理費就停你的水電。

同樣風險很高的還有:

  • 沒收或停用門禁卡、感應扣
  • 停掉你的電梯權限,讓你回不了家
  • 把你的車拖走或上鎖(車位是你的專有或約定專用時,風險更大)
  • 扣住你的信件、包裹

這些除了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要賠錢,情節嚴重時還可能碰到刑法的強制罪。正確做法永遠是同一套:制止 → 書面通知 → 依規約請求違約金 → 報請主管機關 → 訴請法院。

 

2.亂開罰單、亂收沒依據的費用

沒有規約依據就收錢,是第二大爭議來源。你可以檢查看看有沒有這些:

  • 規約沒寫,卻臨時加收的「裝潢保證金」「搬家清潔費」
  • 對訪客車輛、外送員收沒有決議依據的通行費
  • 房客跟屋主的管理費標準不一樣,但規約裡完全沒提
  • 用「罰款」名義收錢,卻沒開收據、也沒進公共基金的帳
判斷收費合不合理,三個條件一起看:規約有明定、經合法決議、錢有進公共基金並列進財務報表。少一項,你都有理由要求退還。

3.把區權會的權力拿來自己用

第三種越權,是管委會做了本來該全體表決的事。典型狀況:

  • 沒跑完程序就發包大型工程
  • 擅自把公共空間出租、掛廣告、設基地台
  • 把公共空間變成特定住戶專用,例如一樓獨佔中庭、頂樓獨佔平台
  • 把交誼廳改成辦公室之類的用途變更

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重點:依條例第 33 條,在外牆面或樓頂平台設廣告物、基地台,除了要經區權會決議,還要經該層或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;要把某人的專有部分改成共用,也要那個所有權人點頭。少了這道同意,決議對他不生效力。

多數社區糾紛,其實是「不知道流程」造成的

看完上面這些,你可能會發現一件事:大部分越權爭議,並不是委員存心刁難住戶。

管委會的委員是住戶輪流當的,多數人白天有自己的工作,沒有人天生就懂條例第 31 條的出席比例怎麼算、哪筆支出該送區權會、違約金要怎麼寫進規約才有效。等到爭議爆開、住戶提告,才發現當初少走了一道程序。

這也是專業物業公司真正的價值所在。不只是派保全、掃地、修電梯,而是在委員會做決定之前,提醒這件事該用什麼程序、需要保留什麼紀錄、公告該怎麼發。

齊家物業提供區權會程序協助、公共基金財務透明化、規約健檢、公安消防申報代辦,讓委員會的每一個決定都站得住腳,也讓住戶看得清楚。

常見問題

Q1:管委會可以禁止養寵物嗎?

可以,但前提是規約有寫。

  • 規約明文禁養 → 管委會可以要求你改善並依規約處理
  • 規約沒寫 → 它只能針對「具體造成困擾」的行為介入,例如半夜狂吠、沒清排泄物、電梯裡沒牽繩...等等
  • 想新增禁養條款 → 依照第23條規定,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,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,所以必須召開區權會修改規約,而且對於原本就有飼養的住戶,會有法律不朔及既往之爭議,實務上通常會設過渡條款。

Q2:管委會不給我門禁卡、不讓我進出,我可以怎麼辦?

不合法,三個管道建議同時進行。

  • 書面要求:用存證信函或書面正式要求恢復,並要求說明是依據哪一條規約。
  • 申請調處:依條例第 59 條之 1,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,找專家學者、建築師、律師來當調處委員。向當地建管或都發、住宅單位申請,這是成本最低的一步。
  • 民事訴訟:請求排除侵害並賠償損害;如果已經造成無法居住,可以一併主張。

同時把時間、對話、公告、監視畫面都留下來。老實說,這類爭議最後是證據在決定結果,不是誰嗓門大。

Q3:我不服管委會的決議,有辦法推翻嗎?

有,但要看是哪一層的決議。

  • 管委會決議:依條例第 37 條,內容不能違反本條例、規約或區權會決議。牴觸的話,你可以主張這個決議對你不生效力,並要求下次會議更正。
  • 區權會決議:如果程序有瑕疵(沒合法通知、出席或同意比例不夠、召集人不適格)或內容違法,可以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。
  • 直接改選:依規約的連署門檻請求召開臨時區權會,這是最直接的方式。
  • 檢舉裁罰: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第 36 條的職務、而且明顯影響住戶權益,主管機關可以依第 48 條開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