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年社區最重要的一場會議,就是「區權會」。它決定管理費要不要調、大樓要不要拉皮、防水工程要不要發包、管委會由誰組成。但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狀況是:會議開完了、決議也做了,事後卻有住戶主張「出席人數不足」、「委託書造假」、「會議決議無效」...等等,整個決議因此被推翻,導致工程停擺、款項卡住,社區還可能走上訴訟。
問題幾乎都出在同樣三件事:出席人數怎麼算、委託書怎麼收、流會後的重新開議怎麼開。
這篇文章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規定,把區權會從召集、報到、表決到會議紀錄的完整流程說清楚,並整理最容易踩雷的細節,讓你的社區決議站得住腳。
區權會是什麼?
所謂「區權會」,正式名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也就是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。簡單來說,只要是房屋或建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,原則上就是區分所有權人。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規定,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,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。
區權會跟管委會會議差在哪?

可以簡單理解成:
| 比較項目 | 區權會 | 管委會 |
| 組成成員 |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| 主委及全體管理委員 |
| 法律地位 | 社區最高意思決定 | 執行區權會之決議 |
| 召開頻率 | 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會議 | 依區大決議或規約之規定,多為每1~2月召開一次 |
| 決議事項 | 規約、預決算、重大修繕、委員選任、管理費...等等 | 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、安全管理、財務管理、文件資料保管、住戶違規協調與處理。 |
| 出席與表決 | 須同時計算「人數」與「區分所有權比例」雙門檻 | 依規約規定的委員額數計算 |
因此,不能因為管委會內部已經「投票通過」,就認為所有事項都等同取得區權會決議。哪些事項應送區權會、哪些可由管委會執行,仍需回到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及社區規約判斷。
區權會流程怎麼跑?
區權會要有效,並不是找一天把住戶叫到交誼廳投票就完成。從召集人、通知方式到出席及表決門檻,都有程序需要注意。
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階段:
1.確認要開哪一種會、誰來召集
先確定是定期會還是臨時會,再確認召集人資格沒問題。如果是區權人連署要求的臨時會,記得要以書面連署,並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。
2.重要議案要在開會通知書上明示,不宜在開會時臨時動議
重要議案,最好寫在開會通知書上,不宜採用「臨時動議」提出。
什麼叫重要議案?像是「頂樓要不要出租給電信業者裝基地台」、「規約要不要修改」、「某個公共空間要不要給特定住戶專用」...這類可能影響到全體民眾權益的議題。如果開會當天才臨時提出,可能會讓住戶有被突襲的感覺,且沒有較長時間做整體規劃、判斷、考量,反而不容易獲致多數人同意。
另外,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,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這是條例第30條2項的強制規定,所以臨時動議時,絕不可以討論管理委員的選任喔~
3.開會前十日,用書面通知每一位屋主
開會前十日要用書面通知,而且要寫清楚開會時間、地點、內容。只有一種例外,就是遇到急迫情事的時候需召開臨時會,可以用公告代替,但公告期至少要 2 天。
實際上建議這樣做:
- 用掛號寄到屋主登記的地址,回執留存
- 開會通知書要同時在布告欄公告,並拍照存證
- 開會通知書上寫明時間、地點、完整議程,並附上委託書
10 天請往前多算幾天,不要卡在第 9 天、第 10 天才寄。 這是訴訟時最常被攻擊的地方。多留三五天幾乎沒成本,被推翻決議的代價卻很大。
4.報到!簽到表要同時登記「門牌」「區權人」和「區權比例」
簽到表上面一定要登載專有部分門牌、區權人姓名,以及區權人的區權比例。委託出席者,要當場檢查委託書上面是否有委託人及受託人的簽名或蓋章。
5.每一案分開表決
每一個議案分開表決,而且要記下具體數字:多少人同意、區權比例是多少。不能只寫「多數通過」,一定要有確切的表決同意數據,才不會日後產生爭執。
6.會議紀錄 15 天內送給每個區權人
開完會後 15 天內,會議紀錄要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,由主席簽名後,送達每一位區權人並公告。還有一件事很多社區會漏掉,就是會議紀錄、簽到簿、委託書這三樣要放在一起保存。萬一日後真的有爭議,法院第一個就是要看這些。
區權會出席人數要多少?
區權會之出席除規約另有規定外,應有兩大要點:
- 第一點:一戶算一票。即便一戶是多數人持有,只能推派一個人代表投票,且只有一票。
- 第二點:專有部分與全棟專有部分總和之占比。 也就是常聽到的「區分所有權比例」,講白話就是你家的專有部分,占整棟大樓專有部分總和的百分比。
第一次開會:要有2/3的人來,來的3/4的人同意
依照本條例第31條,除規約另有規定外,應該要這樣:
- 出席:至少 2/3 的戶數到場,而且這些戶的區權比合計也要達 2/3
- 決議:出席的總人數要有3/4 以上同意,而且同意者區權比也要達到出席總數的 3/4
實務上,這個門檻在大多數社區都不容易達到。所以條例又訂定了補救機制,也就是稍後要談到的「流會後重新開議」的機制
臨時區權會出席人數,會不會比較寬鬆?
不會,其實臨時會議跟定期會議的權利義務完全一樣,很多人以為「臨時會嘛,應該可以簡單一點」,這是很常見的誤會,實際上臨時區權會的出席跟決議方式與定期會是一模一樣的。臨時會跟定期會的差別只有兩個:為什麼開?(條例25條2項);以及急迫情事時可以用公告代替書面通知,但公告至少 2 天(條例30條1項)。
區權會流會怎麼辦?重新開議的出席人數

兩種情況:
- 出席人數不夠,會開不成。
- 人夠了,但中途有人離席,導致討論議案時清點人數不足,無法獲致決議。
不管是哪一種,召集人都可以就同一議案(開會通知書上明列者)重新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次開會:門檻降很多
第二次開會的規定寬鬆很多:
- 要開得成:至少 3 人且要有1/5以上的戶數到場,區權比也要達到1/5以上。
- 要通過:出席總數之過半同意,區權比也要過半數。
「3 人並 1/5」要注意:不是二選一,是兩個條件都要滿足。小社區特別容易出錯。一個只有 10 戶的社區,1/5 只有 2 戶,但法律規定至少要 3 個人,所以還是要來 3 戶。
兩次會議對照表
| 第一次會議 | 第二次會議(重新召集) | |
| 出席戶數 | 2/3 以上 | 至少 3 戶且 1/5以上 |
| 區權比要多少 | 2/3 以上 | 1/5 以上 |
| 幾票才通過 | 出席人數的 3/4 | 出席總人數過半 |
| 區權比要多少同意 | 出席總區權比的 3/4 | 出席總區權比過半 |
| 通過後會被推翻嗎 | 不會 | 會(7 天內有全體區權人之過半反對就不算數) |
第二次開會通過後 7 天內,還可能被推翻
採用條例32條重新開議的低門檻通過的決議,不是馬上就定案,這時候也稱為假決議,還不是真正的決議。會議紀錄送到每位區權人手上後的 7 天內,如果有超過全體區權人及其區權比例過半數出來表示反對,這個決議就視為不成立。
這一關最容易出事,因為多數社區根本不知道有這個規定,假決議狀態就急著簽約、付訂金,結果七天內被過半數區權人連署反對,決議視為不成立,工程卻已經動了、訂金也已經付了,違約責任和損失,可能落到管委會成員身上。
齊家物業在協辦時,會替社區把「決議成立日」「會議紀錄送達日」「七日反對期屆滿日」三個日期明確排出時程表,並提醒管委會在反對期屆滿前先不要進行實質付款。等確認無人反對,再啟動簽約程序,把風險擋在前面。
區權會委託書怎麼寫才有效?
社區的區權會開不開得成,還有一個關鍵就是委託書。但委託書也很容易會出包。
一、只有這四種人可以被委託
區權人不能到場開會時,可以用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出席。但只能委託以下四種人:
- 配偶
- 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 (不包括兄弟姊妹)
- 社區裡的其他區權人
- 承租人
除此以外一律無效。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錯誤:
- 委託給哥哥、姊姊、弟弟、妹妹 (非直系血親)
- 委託給朋友、鄰居 (如果對方非本社區區權人)
- 委託給房仲、代書 (如果對方非本社區區權人)
- 委託給未成年的子女 (無行為能力)
- 委託給總幹事或管理員 (如果對方非本社區區權人)
很多人聽到「兄弟姊妹不能委託」都很意外,但這是條例明文規定的,沒有模糊空間。
二、區權會委託書上限:一個人最多收1/5
一個受託人能代理的委託書,最多就是全社區的 1/5,而且一樣是「戶數」和「區權比」兩個都不能超過。以100 戶的社區來說:一個人最多代理 20 戶,超過的部分不予計算。 而且就算只代理 15 戶,如果這 15 戶的區權比已經超過全部的 1/5,超過的部分一樣不予計算。這條規定的實務重點是:不要讓委託書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。有些社區為了衝出席率,讓主委或某位熱心委員去收一大疊委託書。結果超過上限的分全部作廢,原本可以開成的會反而變流會,白忙一場。
正確做法:委託書分散給多位委員或熱心屋主,開會前先算一遍,確認沒有人超過 1/5。
三、委託書無效的 8 種常見情況
以下每一種都是真實發生過的:
| 情況 | 說明 |
| 委託對象不對 | 委託給兄弟姊妹、朋友、房仲... |
| 超過 1/5 上限 | 同一個人收太多張,超過的不算 |
| 只寫「全權委託」 | 沒寫是哪一場會議、討論什麼議案,爭議很大 |
| 沒有親筆簽名或蓋章 | 影本、別人代簽都不具合法性 |
| 簽名的不是區權人本人 | 房子登記在爸爸名下,兒子用自己名義簽 |
| 夫妻共有一戶各自委託 | 共有一戶只能推一個代表,兩人各委託不同人會出問題 |
| 沿用第一次會議的委託書 | 第二次會議是另一場會,要重新簽一份 |
| 開完會就丟掉 | 沒保存=事後無法舉證=等於無效 |
四、一份有效的委託書,要有這些欄位
- 社區名稱以及明確的會議名稱、日期、時間
- 委託人姓名、戶別門牌
- 受託人姓名,以及跟委託人的關係 (設計成勾選:配偶/直系血親/區權人/承租人)
- 授權範圍 (全權委託或部分授權委託)
- 委託人及受託人都要親筆簽名或蓋章
社區的事,有人負責
區權會容易出錯的地方,從來都不是法規面、而是執行面:開會十天前要寄開會通知書、建議以掛號回執留存;開會報到時收受委託書要一張張核對、委託人跟受託人都要簽章、且委託書不能日後補件;議案決議時要即時清點同意人數和區權比;會議結束十五天內,要將會議記錄交付主席簽名後,送達每一位區權人並公告之。
這些事情如果落在主委和管理委員身上,多半是下班後和假日在做。做錯一步,不是重寫一份文件,而是可能整場會議都要重來,住戶的耐心也會跟著消耗掉。
開會程序依法依規,決議才站得住腳;決議站得住腳,社區事務才能順利推動。
